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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校二樓會議室(桃園市中壢區龍勇路1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立龍興國民中學總務處(320桃園市中壢區龍勇路100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10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營業項目須有電器承裝業(E601010)(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另須檢附:
(1)有效期內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2)有效期內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押標金繳納憑據。
7.電子領標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之權益。視同放棄情形指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本校行政會議室,以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惟投標廠商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其不影響該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
2.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3.第一次更正公告:抽換19空白標單
4.第二次更正公告:抽換設計規換及施工說明書(柴油引擎型式修正為引擎須「4氣缸以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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