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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經本校考評為優良者,得保留辦理未來後續擴充採購之權利,惟以續約1年為限。後續擴充之金額為不逾新台幣166萬3,200元(以決標金額為準),擬後續擴充制服630套,依原契約價金條件,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擬增購期間為112學年度,即民國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需經本校制服委員會會議通過,數量依實際需求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榮民路80號(自強樓2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保管金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榮民路80號總務處
廠商資格摘要
1.領有經濟部公司執照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登記項目須與本採購標的相符合,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繳款書收據 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廠商之信用證明(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5.押標金繳納憑據。
6.具有成衣業或紡織業相關行業之合格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押標金本票抬頭為: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保管金專戶
桃園市政府政風處:
電話:03-3322783 傳真:03-3329163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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