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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四八七巷十八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300元交付本校出納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四八七巷十八號
廠商資格摘要
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或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合法設立登記依法納稅,且具乙級以上電氣承裝業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押標金繳納憑據。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壹份。
3.納稅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營業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主管機關頒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依規定不得作為廠商資格之證明文件,但得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縣市政府資訊網站,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6.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證明文件)。
7.投標廠商切結書。
8.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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