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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之得標廠商提供之服務及履約情形良好者,經本校午餐委員會會議通過評定為優良廠商者,以原契約條件單價及預估數量,得優先續約1年,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一)增購之項目及內容:「112學年度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
(二)擴充之金額:2,259萬元整
(三)擴充之數量:50萬2,000餐
(四)擴充之期間: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保管金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復華一街108號
履約期限
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營業項目及代碼為「食品製造業」或有餐館業、餐盒業、團膳業及其他飲食業務之營業項目之公司或行號。
(二)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三) 廠商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四)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五) 公司、商業、工程或專業廠商證明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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