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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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採購保留至106年12月31日止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2.增購項目及內容:依本案決標單價採購本案同規格之直立式鋼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復華一街108號,總務處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且無不良紀錄,具有履約標的營業項目或履約能力之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組織者請檢附公司執照或經濟部准
予公司登記之公函或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
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或其他由政府機關
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
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
稅繳納期限者,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
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
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
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如有效期限內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
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
身權益。
(二) 無預付款,契約價金於驗收通過,桃園市政府撥款到校後,一次付清。
(三) 本案須配合本校管樂教室隔間工程完工後才能交貨,請廠商自行評估等
待交貨的時間及成本。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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