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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履約完成,得以原契約條件採購金額11萬4,000元整至107年12月31日。若107年度預算審議不通過或無其他經費來源,則後續擴充不成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經國路27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3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本校,安裝測試完畢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 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 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 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 空拍機原廠正本或影本型錄、效益文件及型式認證證明
六、 押標金繳納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
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段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 領標注意事項:
1.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詳招標公告),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
2. 本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務請詳為檢閱點清,如有遺漏,應即請本機關補足。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並得自行赴相關履約地點勘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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