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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擴充期限:決標次日起2年內為限。
(二)金額概估:新台幣350萬元整為上限。
(三)預估後續擴充工程項目為 :
1.裝修工程:部分地坪及天花鋁吸音板
2.舞台音響系統設備工程:設備部分
3.舞台燈光系統設備工程:設備部分
4.機房噪音防治工程
適用條款
流標、廢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前已辦理公開閱覽,且重行招標增加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00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立同德國民中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
(1)乙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
(3)乙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2.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單獨投標
A.符合上述1.項所有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B.乙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有關電器承裝業、自來水管承裝商,得以載明其分包代之,應檢附「合作同意書」。
(2)共同投標:符合1.項基本資格者得採共同投標,並以乙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
(二)應付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2.押標金繳納憑據。
3.納稅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4.廠商信用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5.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採共同投標者須檢附)
6.營造業(E101011):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影印本、乙等以上(含)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影印本、承攬手冊影本。
7.電器承裝業(E601010):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影印本、乙級以上(含)電器承裝業綜合登記證影印本。
8.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影印本、乙等以上(含)自來水管承裝商綜合登記證影印本。
9.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電子領標: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免費。(不包括中華電信手續費20元)。
(1)以現金繳納者,請洽本校總務處出納組辦理繳納。
(2)以匯款方式繳納者,本校行庫匯款帳戶:台灣銀行桃園分行0040266,帳戶名稱:桃園市立同德國民中學保管金專戶,帳號:026038096614。以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繳納者,票據上受款人為:桃園市立同德國民中學保管金專戶,並將其附於投標文件證件封內遞送。
【備註】:
1.本府所提供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篡改。
2.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一日者,以一日計。
3.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為,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桃園市同德國民中學(03-2628955分機515)事務組長李昱良先生查詢。如對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更正說明】:更正「廠商資格摘要」欄位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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