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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同採購標的物,由機關成立之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評定為優良廠商者,依原契約價金續約1年。機關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487號
廠商資格摘要
1.載明營業項目與本標案有關之廠商設立或營業登記證明(得由廠商
或招標機關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證明)。
2.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
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
,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
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5.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認證或經衛生主管機關稽查、抽
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最近一期證明文件。
6.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
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
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6學年度學校午餐外訂盒(桶)餐採購一
品項名稱_2
106學年度學校午餐外訂盒(桶)餐採購二
品項名稱_3
106學年度學校午餐外訂盒(桶)餐採購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