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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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48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金購買:招標文件每份新臺幣200元,廠商自行至本校總務處購買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48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載明營業項目與本標案有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得由廠商或招標機關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證明)。
(二)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但免納營業稅者可免提供,另應出具切結書聲明如有不實願自負一切責任。
(三)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及依法無須加入者,得免附具。)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押標金繳納憑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營業項目僅屬工程行業
需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之證明,並
檢附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證明。(未檢附視為資格不符)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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