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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同採購標的物,依原契約價金續約1年。機關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
1.後續擴充項目:桃園市立慈文國民中學107學年度學校午餐外訂盒(桶)餐採購。
2.後續擴充金額:1,748萬元整。
3.後續擴充數量:每餐46元*預估供餐1,900人*200天。
4.後續擴充期間上限:107年08月30日起(以實際開學日為準)~108年06月30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835號
履約期限
106年08月30日至107年06月30日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應檢附證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押標金繳納證明。
3.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可向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
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4.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5.廠商信用證明:非金融機購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6.責任保險單。
7.市政府核發餐盒合格證影本。
8.公會會員證。
9.企劃書<9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