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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增購項目:106年度試辦國民中小學自造教育示範中心計畫設備採購案。
(2) 增購期間:雙方同意後期限至107年7月31日。
(3) 內容:擴充項目所需金額上限31萬7,628元,相關日期重新議定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4)無需另繳增購部分履保金。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資格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廠商資格」:具有五金或機械器具等批發零售相關營業項目及裝修工程等相關營業項目(倘投標廠商無裝修工程資格,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以符合該項目之分包廠商代之。並請於投標時一併提供分包廠商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投標廠商得標後不得變更此分包廠商。
「檢附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資格(詳如投標須知第66點)。
2.納稅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6點)。
3.信用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6點)。
4.其他:詳如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所列各項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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