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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金購買:招標文件每份新台幣200元,廠商自行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以現金購買。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如下: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符合公共工程委員會登記之工程顧問公司。
◎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請依公司行號類別檢附證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建築師事務所:
A建築師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
B技師公會會員證。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投標廠商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之技師科別應已涵蓋土木、結構工程,並應由投標廠商出具該公司執業技師之技師執業執照,所載執業機構應為該投標廠商)。
B技師執業執照
C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依公司行號類別檢附證件:如建築師開業證書、會員證、技師執業執照、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等)。
二、納稅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於截止招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者。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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