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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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東路124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2年09月16日至112年10月6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分類G、J大類等相關業類。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公司、商業或工程廠商證明文件:
(四)電子領標憑據
(五)服務建議書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本案如開標後,有依規定須繳納差額保證金情形者,差額保證金之有效期、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三)廠商於投標前應充分瞭解參與本案應負相關責任(檢附採購法令所規定之相關法律責任事項供參);得標廠商於訂約時並應將招標文件所附相關切結書納入。
(四)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聯絡電話:03-3326181 分機2473至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遇政府頒訂不得辦理戶外教育,投標廠商須衡酌膳宿及交通合作廠商預訂取消行程所產生之違約罰則,得標後遇有政令頒訂停辦或延期情形,不得將違約罰金轉嫁校方。
(六)本採購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七)廠商於投標文件提及公司或負責人用印之印信者(如聲明書),未用印者視為無效。
(八)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 ,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立青溪國民中學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