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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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729號(忠孝樓3樓課發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729號(總務處事務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應附具的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具投標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之印章。
(2)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廠商信用證明(影本)。
(5)押標金繳納憑據:新台幣8,000元整。
(6)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7)廠商法律責任切結書:應具投標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之印章。
(8)服務企劃書:1式6份,份數不足者,由本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評審使用,若因影印品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而影響評審結果者,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9)標單兼切結書:應具投標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之印章。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開標時間:民國113年7月16日(二)上午10時00分。
2.評審時間:民國113年7月17日(三)上午09時00分。
3.議(比)價時間:民國113年7月19日(五)上午09時00分。有權參加議(比)價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2人(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委託代理人,攜帶身份證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等出席開標,並依機關要求出示之)。廠商若無法到場,則視同放棄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規定辦理時,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之權利。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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