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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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729號(總務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凡合法設立登記依法納稅,具有履約標的營業項目及履約能力之綜合旅行業或乙種以上旅行業廠商。
(一)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自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下載。
(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觀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五)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證書。
(六)交通部旅行業執照。
(七)投標廠商聲明書。
(八)旅行業責任保險單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預估參加人數:422人(學生約400人、隨行師長約22人),契約總額按單價*實際參加人數結算總額。
(二)辦理日期(以下時段擇一辦理):
1.民國110年3月31日至4月1日(週三、四)2天1夜。
2.民國110年4月8日至4月9日(週四、五)2天1夜。
3.民國110年4月15日至4月16日(週四、五)2天1夜。
4.民國110年4月22日至4月23日(週四、五)2天1夜。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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