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141巷100號
電子郵件信箱
yinli@clvsc.ty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141巷1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141巷1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請勿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否則資格不符)。
(二)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餘詳廠商資格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分3批交貨之期限:
1.廠商分三批交貨:
第一批:依校方通知日期為準。
第二批:開學前
第三批:第二次段考前。
分批將採購標的送達本校游藝館或指定之場所。
■其他:.
1.廠商應配合本校完成發書作業:發書日期以本校正式通知為準。發書當日,得標廠商必須指派工作人員至少2人依雙方協議時間準時到校發書。
2.目前清單上人數會因為轉組、轉學、休學、重讀與復學學生而有所變動,得標廠商必須依各班確定人數更改採購數量。
3.得標廠商必須於書到後至發書日前派員整理書籍,並負責提供學生領書清單,發書時與學生對點並請班級代表簽收,一式三份:一份班級留存、一份設備組備查、一份廠商自行保留。
4.得標廠商必須免費提供各科教科書2套交付本校設備組存查。
5.開學貳週(110年9月1日~110年9月15日)期間,得標廠商必依照約定提供瑕疵品的更換。
6.得標廠商至110年12月24日止自行處理退書流程,辦理結算。
7.廠商如因不可抗力之情形或雙方之因素無法如期交貨,應於事先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本校申請展期,本校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延期。
8.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需調整各批交貨日期或其他契約事項,應與本校設備組先行溝通取得解決方式,並於確認後2周內以書面資料向本校申請同意。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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