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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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38號(本校勤學大樓地下1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機關評估須繳交保證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38號(本校總務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應於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詳如契約第7條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請投標廠商確依本案人力委外項目,分項檢附投標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營業項目須包含與本招標標的相關。
(二)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完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資料(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須填妥、用印)。
(五)採購標單兼切結書(請確依本案人力委外項目,分項製作,並須填妥、用印)。
(六)服務企劃書(請確依本案人力委外項目,分項製作服務企劃書)。
(七)電子領標憑據。
(八)勞務採購廠商切結書。
二、資格標:民國114年12月22日(星期一)上午10時整(地點:本校勤學大樓B1會議室)。
三、評審會:民國114年12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時整(地點:本校勤學大樓B1會議室)。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立桃園高級中等學校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351,0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