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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校訓輔大樓二樓會議室(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3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校總務處(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38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三、更新施工規範檔案。
四、截止收件時間:109年10月20日(星期二)下午5時整。
五、開標時間:109年10月21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公司或行號。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納證明。(不及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者得以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須填妥、用印)
(4)價格文件-標單兼切結書
(5)押標金繳納憑據。
(6)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A.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B.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C.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標單(含總表、詳細表及單價分析表)可不檢附,投標標價以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為主。
*本工程須設公共工程合格品管人員並提送施工及品質計畫書予設計監造單位及業主審查。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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