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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功能: 裝修工程施工規劃是否得宜,影響本校教務處、人事室及會計室空間設備等整體環境之實用性、機能性及舒適性,需整體考量影響性,另須考量電力需求增加辦理電力改善。
2.效益: 優良之裝修工程品質,除可延長使用年限及降低後續維修成本外,亦可提昇空間美學及人文涵養等,達成環境氛圍營造。
3.標準: 1、本校訓輔大樓三、四樓空間設備改造涉及室內設計、裝修許可證(合格證)申請,空間美學、環境動線等專業技術服務,並需兼顧設備與施工品質,期能透過公開競圖、完整規劃,提昇效益2、設備器材之品牌、耐用度、效能及售後服務差異大,期以評選商品相關商業條款或規格之差異,擇優採購。
4.品質或特性:本案採統包工程,期望結合設計與施工,讓廠商工作介面可整合為一,並達到較優之施工品質。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校訓輔大樓二樓會議室(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38號)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壹拾柒萬元整。(抬頭請寫:桃園市立桃園高級中等學校)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校總務處(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38號)
履約期限
1.工程之設計期程:
(1)應於機關通知日起30日完成,並提送機關審查,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2次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次),廠商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2) 審查確認需求後60日曆天,完成室內裝修許可申請。
2.工程之施工:
應於完成室內裝修許可後60日曆天內完成工程施工。
應於工程報竣後6個月內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3.本工程係以日曆天計算工期,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履約期限。
4.其他:*本案設計倘因合理因素(如法規或經費等)無法繼續執行,須將合理理由原因送機關核可後辦理解約,本案如協議解約機關不支付任何費用。
二、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二擇一)
1.獨力承攬廠商:室內裝修業
2.共同承攬廠商:
(1)施工廠商:室內裝修業或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2)設計廠商:建築師事務所或室內裝修業。
*共同投標廠商以2家為限。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一般證件:(影本)(二擇一)
1.獨力承攬廠商:
(1)室內裝修業: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
(3)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
2.共同承攬廠商:
(1)施工廠商:
I.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以下三擇一)
(I)室內裝修業: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II)土木包工業: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III)綜合營造業: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II.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營造業如其專任工程人員為建築師、土木、結構技師免檢附
(2)設計廠商:(以下二擇一)
I.建築師事務所:
(I)開業證書。
(II)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II.室內裝修業:
(I)室內裝修業: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II)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
(3)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須填妥並經公證或認證)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須分別出具並須填妥、用印
(三)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須分別出具並須填妥、用印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四)押標金繳納憑據
(五)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餘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資格及應附文件
(一) 廠商基本資格:(二擇一)
1.獨力承攬廠商:室內裝修業
2.共同承攬廠商:
(1)施工廠商:室內裝修業或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2)設計廠商:建築師事務所或室內裝修業。
*共同投標廠商以2家為限。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一般證件:(影本)(二擇一)
1. 獨力承攬廠商:(證件影本)
(1) 室內裝修業: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 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須有效期內。
(3)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負責人、受雇人或從業人員之一須為專業施工技術人員)-須有效期內。
2. 共同承攬廠商:
(1)施工廠商:
I.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以下三擇一)
(I)室內裝修業: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II)土木包工業: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III)綜合營造業: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II.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負責人、受雇人員或從業人員之一須為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營造業如其專任工程人員為建築師、土木、結構技師免檢附)
(2)設計廠商:(以下二擇一)
I.建築師事務所:
(I)開業證書。
(II)有效期限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II.室內裝修業:
(I)室內裝修業: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II)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須有效期內。
(3)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須填妥並經公證或認證)
(二) 投標廠商聲明書-須分別出具並須填妥、用印
(三)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須分別出具並須填妥、用印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四) 押標金繳納憑據
(五) 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本案承包廠商須檢討建築法及消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本案建築物使用用途原為教室變更為辦公室;且涉及分間牆變更;須檢討是否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另須依室內裝修相關規定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並於竣工時取得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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