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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原條件、原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金額為新臺幣35萬元,擴充期限為108年3月31日前(下年度委託案未決標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3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執業科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科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應附投標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須填妥、用印)
2.服務建議書1式6份
3.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工程及技術服務廠商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4.一般證件:(下列三者擇一)
(1)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有效公會會員證。
(2)技師事務所(執業科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技師執業執照、有效公會會員證。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科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有效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須填妥、用印)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履約期限為107年12月31日前發文通知委託規劃設計部分,監造部分至該規劃設計案完成為止。(後續擴充部分期限至108年3月31日前(下年度委託案未決標前)發文通知委託規劃設計部分);應於甲方發文通知日起20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2.本案評審時間及地點:107年3月12日(星期一)下午1時整於本校訓輔大樓二樓會議室。
3.本委託案預算為新臺幣35萬元整(建造費用百分之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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