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in1121@ltsh.ty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神龍路155號(總務處或警衛室)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營業項目列有「油漆工程業」,並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或工商行號,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有機溶劑作業主管證」,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一般證件影本:
*油漆工程業:(1)廠商設立證明文件(2)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3)有機溶劑作業主管證。
*土木包工業:(1)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2)土木包工業登記證。(3)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有機溶劑作業主管證。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1)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2)丙級以上(含)綜合營造業登記證。(3)承攬手冊影本。(4)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有機溶劑作業主管證。
2、廠商之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4.工程標單用印(含總表、詳細表)。
5.切結書1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
7.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
8.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9.領標電子憑據序號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與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1.更正招標文件:空白工程標單-明細表數量
**2.截 標 期 限:110年08月31日17時00分止
開 標 日 期:110年09月01日上午9時00分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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