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igyen720@pjhs.ty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決標日起本校保留原契約各項單價及條件辦理後續擴充採購一次(每次為一學年度,故後續擴充期限為民國117年7月31日)之權利,辦理後續擴充前需由本校召開會議,檢討廠商履約情形是否良好後,始可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512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立平鎮高級中等學校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桃園市立平鎮高級中等學校保管金專戶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3段100號總務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教育部提供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廠商應屬登記或設立文件列有餐食業者或關於得以製造、買賣盒餐業務者)
2. 押標金繳納憑證。
3. 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影本(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税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6. 標單文件(含標價清單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7. 服務建議書1式6份。
8. 電子領標憑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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