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min6979@pjhs.ty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3段100號平鎮高中總務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立平鎮高級中等學校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桃園市立平鎮高級中等學校保管金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3段100號平鎮高中總務處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土木包工業2.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3.室內裝修業…等符合招標需求之廠商,需經政府登記合格,證件齊全且無不良紀錄。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公文或得以 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2)納稅證明影本: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拆除及大聲響作業,必須於假日施工,並已合理放寬工期。
2.必須於學校月考、模擬考、會考、大考考場...等等,配合停止施工,給予展期,原則上於7日前,通知廠商,以利廠商調配資源。
3.本案預算刻正辦理專案保留中,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預計111年2月底3月初完成立法程序,惟倘經費未通過,則本案不予決標)
本次更正內容:
抽換四樓圖書館修繕工程標單excel檔案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