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w511@swjh.ty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興路111號(第二會議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興路111號(新屋⾼中總務處)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負責⼈簽名或蓋章。
⼆、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依據中華⺠國98年4⽉2⽇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 之營利事業登記證⾃98年4⽉13⽇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符合相關營業項⽬,與本案標的有關之具履約能⼒者】
三、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檢附(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需求不勾
選)。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口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 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口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 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統⼀發票者,應⼀併檢附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本項適⽤於【無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 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稅 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 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廠商信⽤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融機構於截⽌投標⽇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 信⽤證明等(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五、切結書1(投標時檢附)
六、電⼦領標憑據
七、押標⾦憑證 (如:⽀票新臺幣20,000元)
八、標價清單
九、標單兼切結書
⼗、委託代理開標授權書(出席開標之廠商代表若非負責⼈,須檢附授權書)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總務處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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