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wsh114020 已決標公告

平板充電車+35台平板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現營資訊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540,000
原始預算
$ 600,000
底價金額
$ 560,000
決標折數
96.43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
機關代碼 3.80.5.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52 - 計算機及其零件與配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張家誠
聯絡電話 (03)4772029#511
機關代碼 3.80.5.1
單位名稱 桃園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
機關地址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興路111號
聯絡人 張家誠
聯絡電話 (03)4772029#511
傳真號碼 (03)4775380
電子郵件信箱 sw511@swjh.tyc.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6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80.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補助金額 600,000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4/12/08
原公告日 114/12/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4/12/15 09:00
開標時間 114/12/15 10:00
開標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興路111號(誠信樓第二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興路111號(本校總務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翌日起60日內交貨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應依式填寫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二、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符合相關營業項目,與本案標的有關之具履約能力者】 三、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需求不勾選)。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本項適用於【無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五、切結書1(投標時檢附) 六、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 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 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 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 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3. 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 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 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 ,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 廠商不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七、押標金憑證 (如:支票新臺幣20,000元)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5.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張家誠
聯絡電話
(03)4772029#511
機關代碼
3.80.5.1
單位名稱
桃園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
機關地址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興路111號
聯絡人
張家誠
聯絡電話
(03)4772029#511
傳真號碼
(03)4775380
電子郵件信箱
sw511@swjh.tyc.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6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80.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補助金額
600,000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4/12/08
原公告日
114/12/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4/12/15 09:00
開標時間
114/12/15 10:00
開標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興路111號(誠信樓第二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興路111號(本校總務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翌日起60日內交貨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應依式填寫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二、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符合相關營業項目,與本案標的有關之具履約能力者】 三、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需求不勾選)。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本項適用於【無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五、切結書1(投標時檢附) 六、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 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 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 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 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3. 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 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 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 ,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 廠商不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七、押標金憑證 (如:支票新臺幣20,000元)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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