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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項目: 114學年度午餐液化石油氣採購
(一) 增購期間:後續擴充1年(115學年度)
(二) 期間自115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
(三) 內容: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四) 數量:依實際訂購數量計算
(五) 預算金額:新臺幣515,200元整
(六) 以換文方式處理
(七) 本校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本校視得標廠商履約情形或擴充年度本校實際需要,決議是否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興路111號(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興路111號(總務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4年08⽉01⽇⾄115年7⽉31⽇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凡政府登記合格且營業項目與本案採購標的物相符之相關行業。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配合廚房作業時間,送達時間不得晚於下午1時,廚務人員下班後恕不受理供貨,得標廠商須於本校電話通知後3小時內送達。(未遵守本項規定,視同延遲供貨。)(二)本案之採購標的物應符合安檢規定,得標廠商應負責採購標的物及供貨人員之安全,若發生因採購標的物導致之意外傷害事件時,由廠商負責理賠供貨人員與學校人員。
(三)印花稅: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總務處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