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wsh114011 已決標公告

114學年度午餐食材採購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永得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2,109,771
原始預算
$ 12,484,300
底價金額
$ 12,109,771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
機關代碼 3.80.5.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21 - 肉類, 魚, 果實, 蔬菜,及油脂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張家誠
聯絡電話 (03)4772029#511
機關代碼 3.80.5.1
單位名稱 桃園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
機關地址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興路111號
聯絡人 張家誠
聯絡電話 (03)4772029#511
傳真號碼 (03)4775380
電子郵件信箱 sw511@swjh.tyc.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2,484,3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項目: 115學年度午餐食材採購 (一) 增購期間:後續擴充1年(115學年度) (二) 期間自115年8月21日至116年8月20日止。 (三) 內容: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四) 數量:依實際訂購數量計算 (五) 預算金額:新臺幣12,484,300元整 (六) 以換文方式處理 (七) 本校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本校視得標廠商履約情形或擴充年度本校實際需要,決議是否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4/07/24
原公告日 114/07/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4/07/29 17:00
開標時間 114/07/30 11:00
開標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興路111號(第二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00,00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興路111號(新屋高中總務處收)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5年8月20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二、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符合相關營業項目,與本案標的有關之具履約能力者】 三、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需求不勾選)。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本項適用於【無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五、切結書1(投標時檢附) 六、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 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 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 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 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3. 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 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 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 ,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 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七、押標金憑證 (如:支票新臺幣300,000元) 八、標價清單 九、標單兼切結書 十、委託代理開標授權書(出席開標之廠商代表若非負責人,須檢附授權書) 。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5.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張家誠
聯絡電話
(03)4772029#511
機關代碼
3.80.5.1
單位名稱
桃園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
機關地址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興路111號
聯絡人
張家誠
聯絡電話
(03)4772029#511
傳真號碼
(03)4775380
電子郵件信箱
sw511@swjh.tyc.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2,484,3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項目: 115學年度午餐食材採購 (一) 增購期間:後續擴充1年(115學年度) (二) 期間自115年8月21日至116年8月20日止。 (三) 內容: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四) 數量:依實際訂購數量計算 (五) 預算金額:新臺幣12,484,300元整 (六) 以換文方式處理 (七) 本校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本校視得標廠商履約情形或擴充年度本校實際需要,決議是否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4/07/24
原公告日
114/07/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4/07/29 17:00
開標時間
114/07/30 11:00
開標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興路111號(第二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00,00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興路111號(新屋高中總務處收)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5年8月20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二、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符合相關營業項目,與本案標的有關之具履約能力者】 三、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需求不勾選)。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本項適用於【無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五、切結書1(投標時檢附) 六、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 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 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 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 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3. 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 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 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 ,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 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七、押標金憑證 (如:支票新臺幣300,000元) 八、標價清單 九、標單兼切結書 十、委託代理開標授權書(出席開標之廠商代表若非負責人,須檢附授權書) 。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登入查看機關分析
登入 / 註冊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