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需求:營養師513;採購:總務處涂組長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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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sw511@swjh.ty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原有採購後續擴充一年,一次為限,後續擴充期間為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不含寒暑假);經本校審議其服務績效優良者(交貨於期限內提早或準時完成者、品質符合契約規定)核定後,得優先取得與本校續約1年之權利且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預算金額約新臺幣1,848,000元,預估供應週數44週,供應頻率每週2次,每次供應數量1,400瓶,每瓶預估單價15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興路111號
履約期限
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不含寒暑假)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視為無效標)
二、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需求不勾選)。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本項適用於【無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五、標單兼切結書
六、標價清單
七、切結書1(投標時檢附)
八、委託代理開標授權書(出席開標之廠商代表若非負責人,須檢附授權書)
九、押標金憑證 (如:支票新臺幣10,000元)
十、電子領標憑據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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