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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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財團法人、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社團法人、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團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登記或設立之公司行號
*應備文件:(1)一般證明文件:A.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財團法人:立案證明或設立許可、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B.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社團法人:立案證明、法人登記證書、組織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C.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團體:立案證明、組織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D.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有效期間內之負責人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開業執照影本。E.登記或設立之公司行號:公司行號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影本需與原件相符)、最新一期納稅證明影本(影本需與原件相符)廠商不及、 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2)其他文件:A.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B.標單文件(正本,含廠商報價單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C.服務建議書。D.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如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 日者,以1日計。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 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秘書室(03-3322101分機5909-11邱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秘書室(03-3322101分機5905)或撥打 0800080512查詢。 四、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本案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五、本合約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 (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六、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 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七、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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