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1111-1 已決標公告

114年度公文電子交換系統維護服務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瑞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60,000
原始預算
$ 26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機關代碼 3.80.46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9 - 其他電腦服務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林心雅
聯絡電話 (03)3322101#6954
機關代碼 3.80.46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9樓
聯絡人 林心雅
聯絡電話 (03)3322101#6954
傳真號碼 (03)3350859
電子郵件信箱 10028034@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原條件之權利,期限為115年12月31日前(含)。 (二)擴充金額:新臺幣26萬元為上限,如115年法定預算未過,則不辦理擴充。 (三)後續擴充時予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2/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2/16 17:00
開標時間 113/12/17 13:3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詳如需求說明書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資訊服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營業項目需有「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或「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或「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 (二)應附具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營業項目需有「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或「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或「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詳細價目表。 4.服務建議書。 5.電子領標憑據。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46
聯絡人
林心雅
聯絡電話
(03)3322101#6954
機關代碼
3.80.46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9樓
聯絡人
林心雅
聯絡電話
(03)3322101#6954
傳真號碼
(03)3350859
電子郵件信箱
10028034@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原條件之權利,期限為115年12月31日前(含)。 (二)擴充金額:新臺幣26萬元為上限,如115年法定預算未過,則不辦理擴充。 (三)後續擴充時予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2/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2/16 17:00
開標時間
113/12/17 13:3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詳如需求說明書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資訊服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營業項目需有「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或「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或「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 (二)應附具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營業項目需有「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或「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或「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詳細價目表。 4.服務建議書。 5.電子領標憑據。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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