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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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原住民族行政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原住民族行政局秘書室收發)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15日曆天內開工,開工日起70日曆天。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丙等以上(含)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二)應檢具文件:
1.以丙等以上(含)綜合營造業投標者應附具之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押標金繳納單據(正本)
(3)有效期限內之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4)丙等以上(含)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5)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含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等級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2.以土木包工業投標者應附具之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押標金繳納單據(正本)
(3)有效期限內之土木包工業公會會員證
(4)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5)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含負責人、獎懲紀錄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者,為不合格標。)
3. 電子領標憑據
4. 標單文件(總表、詳細價目表、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族地區,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條規定(承包限制)辦理:(1)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2)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 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 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 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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