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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因應實用性、耐用性、美觀需求,保留後續擴充至原預算金額用罄,廠商不得拒絕之。後續擴充之權利,若因實際執行情形或經費未能核定等原因而未能辦理者,廠商不得提出任何異議,且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90號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2樓第一會議室(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9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1樓秘書室(32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90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5日內竣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設立許可),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
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或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之業務。
(二)應附具之文件:
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押標金繳納憑據。
4.該業登記證影印本(營造業應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加入營造業公會證明;室內裝修業應附內政部核發之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函及登記證)。
5.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6.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9.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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