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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9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開業證書影本(有效期執業執照)。
2.建築師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 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 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六)廠商參與招標切結書。
(七)服務建議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乙方應於決標日次日起 120 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1)服務實施計畫書:自決標日次日起10日曆天內,完成服務實施計畫書一式6 份函送機關審查。
(2)規劃及可行性研究:自服務實施計畫書經機關核定次日起20日曆天內,完成規劃構想與可行性研究建議書圖一式6 份函送機關審查,必要時需向機關簡報。
(3)基本設計:自規劃構想與可行性研究建議書圖經機關核定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基本設計預算書圖一式6 份函送機關審查(應包含繪製工程平面圖、基本設計圖及其他附屬工程之設計圖、工程預算書等),必要時需向機關簡報說明,倘需配合修正時,需自書面通知日起7日曆天內或審查會議決議之期限內完成修正,再提送機關核定。
(4)細部設計:自基本設計經機關核定次日起60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預算書圖一式6 份函送機關審查(應包含繪製工程平面圖、細部設計詳圖及其他附屬工程之設計圖、施工規範、工程預算書、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正本資料等),必要時需向機關簡報說明,倘需配合修正時,需自書面通知日起7日曆天內或審查會議決議之期限內完成修正,再提送機關核定。
(5)細部設計預算書圖資料經機關核定次日起5日曆天內,將工程發包所需相關圖說文件電子檔案送交機關辦理發包。
二、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本採購經費來源為中央補助款,需俟中央機關核定補助金額,並經市議會同意墊付後,方能辦理決標作業。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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