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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90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各階段履約期限:
1.工作準備階段:廠商自決標日次日起10天內,應完成準備工作並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
2.可行性評估階段:廠商自工作執行計畫書經機關審查通過後,應於50天內完成可行性評估作業各項工作並舉行公聽會後,提送可行性評估報告。
3.先期規劃階段:廠商自可行性評估報告經機關審查通過後,應於45天內完成先期規劃作業各項工作後,提送先期規劃計畫書。
4.招商準備及公告招商階段:廠商自先期規劃計畫書經機關審查通過後,應於150天內完成提送招商文件及公告內容、招商準備作業各項工作及協助機關辦理本促參計畫公告招商作業後,提送綜整之招商作業報告。
5.甄審、評定及議約、簽約階段:廠商自本促參計畫公告招商作業後,協助機關於65天內完成本促參計畫民間機構之甄審及評定作業,並自促參計畫甄選出最優申請人後,協助機關與最優申請人辦理議約及簽約作業。
6.結案驗收:廠商自促參計畫簽約後,應於10天內提送結案報告,並配合機關辦理驗收作業。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廠商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可複數勾選)
■營業項目及代碼為「顧問服務業I1」之公司或行號。
■國立大專院校(得檢附授權書)
■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含私立大學學校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
■建築師、技師等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符合前條「廠商資格」規定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I、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Ⅱ、國立大專院校(得檢附授權書)
Ⅲ、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含私立大學)、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Ⅳ、建築師、技師等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請檢附建築師開業證明文件、技師執業執照證書。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投標廠商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請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納稅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廠商信用證明。(請附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可複數勾選,內容由主辦單位依採購案件性質自行修訂)
■投標廠商聲明書(依機關提供格式)
■廠商資格審查表(依機關提供格式)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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