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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90號秘書室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法人團體(營業):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相關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禁止暫停營業廠商或預計於本案履約期限內暫停營業之廠商投標。
3.廠商聲明書正本。
4.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二)法人團體(非營業):
1.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
2.廠商聲明書正本。
3.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三)公、私立大專院校:
1.授權書。
2.私立大專學校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
3.廠商聲明書正本。
4.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5.依據教育部102年3月4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30926號函重申「國立大專院校專任教師承接計畫,計畫性質無論是委託研究計畫(包含產學合作及政府、公民營委託計畫等)或補助計畫,均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如無法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如擔任其他學校或民營機關研究計畫案之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或其以學會名義接受委辦計畫等)仍應依學校行政作業程序取得許可,各校應將上開相關規範納入聘約,並訂定違約之議處規定。」,爰國立大專院校教師承接計畫,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投標廠商提出之研究計畫主持人及協同計畫主持人應具備助理教授以上之資格;或具碩士以上學位,曾任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之專業人士,並應隨投標文件檢附相關學經歷證明影本及曾承接政府委託研究案件表列。協同研究人員、顧問、專任研究助理之聘用需於研究計畫內敘明及聘用理由。廠商執行團隊中若有協同主持人、諮詢顧問,請於企劃書中附上其個人同意書。
***修正內容說明:「智慧財產權切結書」檔案缺漏,補上傳本檔案。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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