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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擴充至預算金額
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一項情形重行或續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A.決標日次日起75個日曆天竣工。B.施工日以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定假日為原則。廠商如欲於機關上班日(週一至週五)施工,應先徵得機關同意。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冷凍空調工程承裝業乙級以上。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 明文 件,請勿再提 供。廠 商可以就下列方式擇一辦 理:(1) 逕 至 「 全 國 商 工 行 政 服 務 入 口 網 」 ( 網 址 http://gcis.nat.gov.tw/) 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 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2)向公 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 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 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 明、會 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 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有效期內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五)冷凍空調工程承裝業乙級以上登記證。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七)其餘詳如廠商資格審查表。
***續行招標修正事項說明:
01.投標須知第六條本採購預算金額修正為: 新台幣7,504,108元 (不含設計監造費)
02.設計圖說修正:
圖號 AC-003 :空氣調節箱-備註:補充說明型式:臥式空氣調節箱
圖號 AC-003 :冷卻水塔-運轉條件-水量修正為 ≥1040 L/min
圖號 AC-004 :變頻多聯式冷氣室內機規格數量修正
編號數量
RPI-45 3
RPI-90 7
03.施工規範修正:第4頁 1-1-5多聯變頻空調工程(2)新設多聯變頻空調24組吊隱式室內機
A.冷氣能力:4.5kW(含)以上,數量3組
D.冷氣能力:9.0kW(含)以上,數量7組
04.修正投標廠商件審查表 八、押標金(新台幣220,000元整)
05.修正工程詳細價目表 三、多聯變頻冷暖機組2.吊隱型室內機,電源規格:單相220V / 60Hz
a RPI-45 (冷房能力:4.5kW) 台 3
d RPI-90 (冷房能力:9.0kW) 台 7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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