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inlingfen@yahoo.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二) 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押標金繳納憑據。
3.納稅證明資料。
4.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
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5.營造業(E101011):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承攬手冊。
6.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2.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段,不另行通知。
3. 得標廠商之契約書請持本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完納印花稅。
4.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