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3)3322101#7530-7532
電子郵件信箱
gn01253088@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間內本採購後續擴充金額不得逾預算結餘款(以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惟餘額不得逾新臺幣10萬元整)範圍內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且後續擴充價金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本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以原契約價金之各項單價及條件辦理續約。(新增項目需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教育局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1年11月30日屆滿或上限金額用罄,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廠商。(營業項目需應有人力派遣業或搬家業等相關業務項目。
(二)資格審查應附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標單文件(正本)(含標價清單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6.企劃書。
7.電子領標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