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28桃園市觀音區新坡里中山路二段519號
電子郵件信箱
ft271@gish.tyc.edu.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原契約項目、項目之增減,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期間:自訂約日次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以原預算範圍內招標之剩餘款為上限。 (採後續擴充辦理時,如原契約既有項目約定以原單價辦理擴充,不另辦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新坡里中山路二段51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新坡里中山路二段519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有相關營業項目。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公司(或商業)設立證明文件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限營業項目與本案相關者)。(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四、押標金繳納憑據(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規定)。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確實用印確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補助經費,補助經費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補助經費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二、如因採購計畫變更等因素,本機關得暫停或取消採購招標程序,廠商不得據以要求賠償或補償。
106.7.14更正公告
1.變更招標文件08規格暨安裝參考圖說之二、規格補充說明第2.4.7.點及第6頁參考圖
2.開標日期不變
3.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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