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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8桃園市蘆竹區五福村仁愛路二段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8桃園市蘆竹區五福村仁愛路二段1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簽約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限E102011土木包業者、E10101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押標金繳納證明(40,000元)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
◆營造造業者應加驗─1.營造業登記證。2.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鑑、公司(廠)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照片、專任工程人員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簽名、異動事項、獎懲紀錄、主管機關複查及抽查紀錄之全部頁數,包含空白頁)。
◆土木包業者應加驗─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2.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鑑、公司(廠)印鑑、獎懲紀錄之全部頁數,包含空白頁)。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須自行前往現場勘察,俾有深切瞭解。所提出之投標書,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二)投標廠商若草率勘察工地,或未能或拒絕勘察工地,以致不能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及上述各注意事項時,不得藉詞推卸其應適當估計工程費用之責任。亦不得因未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或未熟悉工地之特性,而請求補償。工地勘察費用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三)除投標文件已列明者外,投標廠商不得提出任何附有條件之投標書,附有條件之投標書,視同無效,但其標價仍屬有效。
(四)辦理開標時,如當場有需辦理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事項時,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五)爲了配合學生教學使用,機關得要求部分工程先行施工,完成部分驗收後使用,廠商無條件配合。
(六)本案包含所有必須之管材、線材、人工、清除、復原..等費用,廠商履約,不得以未進行現勘、漏估或其他任何理由,據以要求增加任何費用。(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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