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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立圖書館總館8樓開標室(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303號8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303號(桃園市立圖書館)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0日內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115年11月30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本案於115年1月8日第1次更正公告,更正上網檔案(01.新屋_細部設計圖說、06.外標封、09.空白標單),並延長等標期2日,截標日期改為115年1月20日下午5時,開標日期改為115年1月21日上午10時。
廠商資格
:
(一)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1)營造業工程承攬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工程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提供)。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覆單經塗改或未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但廠商線上申請政府電子採購網產出無查覆單位圖章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不限。)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領標電子憑據。
3.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4.投標標價清單(標單總表、明細表、單價分析表)。
5.服務建議書。
6.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一)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代理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二)得標廠商契約書應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三)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廠商以專人送達投標文件者,請送至桃園市立圖書館總館位於新埔六街之員工出入口交予信件管理保全人員代收,出席開標當日亦從此處換證進出。
(五)本案決標後得標廠商需製作契約單價電子檔PCCES(.xml)。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