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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機關得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得洽原得標廠商辦理圖資更新及維護委託資訊服務。
(二)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28萬5仟元整。
(三)後續擴充期限:自決標日起2年內。
(四)後續擴充條件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含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屆時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樓100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10樓都市發展局國土計畫科收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履約本計畫需求說明書之工作項目及內容第一、二項;自決標次日起算12個月,履約本計畫需求說明書之工作項目及內容第三、四項。(詳計畫需求說明書)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具備本案專業之合法公司。
(二)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含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I3(資訊服務業)項下項目。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廠商資安管理作業自我評估表。
4、企劃書。
5、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地點】:桃園市
【招標文件領取⽅式及地點】:廠商請以電⼦領標⽅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國土計畫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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