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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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樓11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主要增修功能」自決標日之次日起75日內完成(不含機關審查時間),「緩列增修項目」自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詳計畫需求說明書)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與本案相關之合法公司,同時具有下列營業項目及代碼:
1、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
(二)應附具之文件:
1、一般證件影本 :
(1)公司設立登記證明(符合上述營業項目及代碼規定)。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企劃書。
6、電子領標憑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