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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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樓100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至113年1月31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
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代碼及項目應包含於應附具之文件:I4廣告業、I5設計業、J3出版事業、J4電影事業、J5廣播電視業或J7休閒娛樂服務業之一。
(二)應附具之文件(含基本資格之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4廣告業、I5設計業、J3出版事業、J4電影事業、J5廣播電視業或J7休閒娛樂服務業之一。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報價單(正本)。
6.企劃書。
7.電子領據憑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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