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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且具備本案專業之公司(營業項目含C701印刷業、C702製版業、C703裝訂業、C704排版業其中之一)
(二)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含C701印刷業、C702製版業、C703裝訂業、C704排版業其中之一)
2.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
(2)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資料查詢日期。
(5)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聲明書第1項至第13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應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正本)。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6.企劃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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