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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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都市行政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240個日曆天內(不含機關審查時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團體。
(二)應附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一般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
(5)如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另須檢附相關證明:立案證書或委託契約書及稅籍證明文件
3.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4.企劃書
5.電子領標憑證(列印電子領標憑據序號紙本)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地點】:桃園市全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以1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洽招標機關,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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