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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後續擴充期限:為2年內。
(2) 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40萬元整,需俟機關法定程序完成及預算通過後,依實際預算金額及本處需要辦理。如無法編列預算,契約即終止。
(3) 增購內容:依本處實際需要及指定期程辦理115年資訊安全管理制度(ISMS)維運輔導,屬原契約項目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屬新增項目者另案辦理議價作業。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施工管理科第一研討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資格:
符合本案招標標的並有履約能力者,廠商得為政府合法立案之公司行號、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或社會團體,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 應附證明文件:
1.資格證明文件
(1)政府合法立案之公司行號:應出具設立或登記之證明、納稅證明文件及廠商信用證明。
(2)學術研究機構:應出具參與本案之單位授權證明書或公文。
(3)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或社會團體:應出具主管機關核淮設立之證明文件,法人應再檢附法人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4.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5.廠商信用證明。
6.廠商納稅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處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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