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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上限新台幣400萬元整 (如後擴預算使用114年度預算,應視114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始得增購。),擴充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本案後續擴充,屬原契約項目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屬新增項目者,將辦理議價作業程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開標室(桃園區中山北路83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北路83號4樓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秘書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資格:符合本案招標標的並有履約能力者,廠商 得為政府合法立案之公司行號、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或社會團體,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 投標相關文件: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參與投標
(詳如投標文件審查表)
1.資格證明文件,應具備下列條件:
(1)投標廠商為政府合法立案之公司行號者,應出具設立或登記之證明、納稅證明文件及廠商信用證明。
(2)投標廠商為學術研究機構者,應出具參與本案之單位授權證明書或公文。
(3)投標廠商為法人或團體者,應出具主管機關核淮設立之證明文件,法人應再檢附法人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4.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處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其他:備註
: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