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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以2年為主,最多不超過3年;每期以1年為上限。
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570萬元整。擴充期間所需租金以逐年編列預算支應,需俟機關法定預算通過方可執行,如無編列預算時,契約即終止。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北路83號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北路83號4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113年1月1日零時至113年12月31日24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廠商基本資格: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營業項目需具車輛租賃)。
(2) 資格審查應附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業項目需具車輛租賃)、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信用證明、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3) 規格審查應附證明文件:型錄或其他規格證明文件(影本,請協助依據本案規格審查表註記編號並以螢光筆標示清楚。)。
(4) 價格審查應附證明文件: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投標價格清單(正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處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3.本採購案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更正公告】
1.依據本處秘書室112年10月31日准簽辦理。
2.修正本案「採購需求規範」及「規格審查表」。
3.開標時間延至112年11月8日上午10點,開標地點不變。
4.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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