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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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為本案標餘款(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額),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單價)續約辦理,擴充期限至民國113年3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000,000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秘書室(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北路83號4樓)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之次日開工,並於112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 應附具之文件:(第1至8項應置入資格封,第9項應置入標單封。
(1) 押標金繳納單據(正本)。
(2)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 納稅證明文件。
(4) 信用證明文件。
(5) 營造業登記證。
(6) 有效期限內之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7) 承攬工程手冊。
(8) 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9) 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詳細價目表、資
源統計表、單價分析表) (正本)(置入標單封內)。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處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其他:備註
: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